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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注册律师事务所的条件?
《律师事务所注册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41号)第四条至第十二条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15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依据《律师事务所注册管理办法》第八条,司法部令第41号)
2、律师事务所章程;(依据同上)
3、发起人名单、简历、身份证、律师资格证书、能够专职从事律师业务的保证书;(依据同上)
4、资金证明;(依据同上)
5、办公场所的使用证明;(依据同上)
6、书面的合伙协议。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公证律师工作管理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应当即时受理,并填写《行政审批项目受理通知书》,交申办人作为领取批准文件时的凭证;将申办材料、受理通知书整理后,填写《审批流程表》,交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全的,暂缓受理,填写《行政审批项目补充有关材料通知书》,交申办人,等材料齐全后,再行申报。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填写《行政审批项目不予受理通知书》,交申办人,并向上一级备案。
时限:2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律师事务所章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依据《律师事务所注册管理办法》第八条,司法部令第41号)
(1)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执业场所;
(2)律师事务所的宗旨;
(3)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和机构设置;
(4)律师会议的组成和职责;
(5)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和变更程序;
(6)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7)开办资金的数额和来源;
(8)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和债务承担方式;
(9)律师事务所变更、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10)律师事务所章程的修改程序;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3、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依据《律师事务所注册管理办法》第五条,司法部令第41号)
4、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依据同上)
5、有3名以上的律师;(依据同上)
6、发起人必须是能够专职从事律师业务的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注册管理办法》第七条,司法部令第41号)
7、发起人必须有3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并在申请之日前3年的执业活动中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依据同上)
本岗位责任人:公证律师工作管理科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全的,中止审批,填写《行政审批项目中止审批通知书》,交申办人,待材料齐全后,再行申报。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不同意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后转复审人员。
时限:5个工作日
三、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公证律师工作管理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复审栏内签署复审同意意见,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在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在审批流程表复审栏内签署不同意意见,并转审定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填写审定同意意见后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在审批流程表审定栏内签署不同意意见,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3 个工作日
五、告知
本岗位责任人:公证律师工作管理科工作人员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核意见并归档。
对审定通过的审批事项,通知申办人。需要向上级报告的事项,按渠道报告上级。
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一次性告知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还该申办人。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告知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还该申办人,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Q2:注册律师事务所需哪些条件,资金多少?
首先注册一间律师事务所需要10万元注册资金,需要3名有3年以上的执业律师作为合伙人,然后向当地司法局提出申请。当然,现在新的律师法规定可以成立个人律师事务所,只需一名执业5年以上的律师就可提出申请。
申办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依据《律师事务所注册管理办法》第八条,司法部令第41号)
2、律师事务所章程;(依据同上)
3、发起人名单、简历、身份证、律师资格证书、能够专职从事律师业务的保证书;(依据同上)
4、资金证明;(依据同上)
5、办公场所的使用证明;(依据同上)
6、书面的合伙协议。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公证律师工作管理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应当即时受理,并填写《行政审批项目受理通知书》,交申办人作为领取批准文件时的凭证;将申办材料、受理通知书整理后,填写《审批流程表》,交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全的,暂缓受理,填写《行政审批项目补充有关材料通知书》,交申办人,等材料齐全后,再行申报。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填写《行政审批项目不予受理通知书》,交申办人,并向上一级备案。
时限:2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律师事务所章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依据《律师事务所注册管理办法》第八条,司法部令第41号)
(1)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执业场所;
(2)律师事务所的宗旨;
(3)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和机构设置;
(4)律师会议的组成和职责;
(5)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和变更程序;
(6)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7)开办资金的数额和来源;
(8)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和债务承担方式;
(9)律师事务所变更、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10)律师事务所章程的修改程序;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3、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依据《律师事务所注册管理办法》第五条,司法部令第41号)
4、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依据同上)
5、有3名以上的律师;(依据同上)
6、发起人必须是能够专职从事律师业务的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注册管理办法》第七条,司法部令第41号)
7、发起人必须有3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并在申请之日前3年的执业活动中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依据同上)
本岗位责任人:公证律师工作管理科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全的,中止审批,填写《行政审批项目中止审批通知书》,交申办人,待材料齐全后,再行申报。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不同意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后转复审人员。
时限:5个工作日
三、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公证律师工作管理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复审栏内签署复审同意意见,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在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在审批流程表复审栏内签署不同意意见,并转审定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填写审定同意意见后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在审批流程表审定栏内签署不同意意见,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3 个工作日
五、告知
本岗位责任人:公证律师工作管理科工作人员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Q3:开律师事务所需要什么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六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第七条 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书面合伙协议;
(二)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四)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八条 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书面合伙协议;
(二)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四)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九条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二)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