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去哪里办

生活 2019-02-14 20:59:57 1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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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Q1:房屋租赁合同怎么办理
  • Q2:办理房屋租赁合同要什么证件?
  • Q3: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去哪里可以办
  • Q4:房屋租赁合同去什么地方做?
  • Q1:房屋租赁合同怎么办理

    房屋租赁协议
    屋 租 赁 协 议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房屋的基本情况
    1、甲方出租的房屋位于
    (房屋产权登记证号:)
    2、出租房屋建筑面积为:m2:
    共计间。
    第二条 甲方拥有该房屋的完全产权,并有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作为该房屋的附件。
    乙方应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复印件、公司执照复印件、企业代码证复印件等,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第三条租赁期限、用途
    1、该房屋租赁期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用途。
    3、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
    第四条租金及支付方式
    1、租金:
    (1)租金起算日为:年月日
    (2)双方一致同意,所租房屋租金按计租。租金为:/月每间。
    2、房屋租金支付方式如下:
    (1)签署租赁合同时乙方须支付租金?元
    (2)租金每半年支付一次,缴纳时间为租金期满前一个月,即每次租金交纳最晚截止日期为每年的月日,月日。
    (3)押金
    乙方签订租赁合同前须交纳租赁押金,押金数额为元,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后,乙方凭水电、暖气费、电话费、物业费相关清单复印件,由甲方一次性将租赁押金无息全额退还给乙方。
    第五条交房
    甲方须在年月日前将该房屋交于乙方使用,交房条件为交房时房屋现状,以交房时双方现场验房签字确认为准。
    第六条租赁期间相关费用的缴纳
    1、物业管理费:
    物业服务收费元/ m2 ,起收日期为年月日。由乙方自行缴纳。
    2、水电费、煤气等费:按政府相关规定标准由乙方自行缴纳。
    第七条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1、租赁期间,甲方出售房屋,须在七日前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2、甲方如将房产所有权出售转移至第三方,应在正式销售后的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后,该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甲方,享有原甲方的权利,承担原甲方的义务。
    3、租赁期间,乙方没有甲方的许可,禁止转租。如果乙方转租需在一周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书面通知后的一周内以书面形式给予回复。如果甲方同意转租,取得使用权的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乙方,享有原乙方的权利,并与原乙方承担连带义务和责任。
    第九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不干涉乙方的经营自主权。
    2、甲方在租赁期内负责:租赁房屋的结构维修。
    3、甲方须按时将房屋交与乙方使用
    第十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有自主经营权。
    2、乙方在签订租赁协议的同时,必须遵守物业公司管理的相关规定。
    3、乙方在租赁期间,必须做好防范措施,保护租赁房屋内设备和其设施的完好无损(自然折旧除外)。
    4、乙方在租赁期间,不得从事违法违纪等行为,否则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责任。
    5、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的结构及用途,如确需要,需经物业公司和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乙方如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租赁房屋及其设备的毁损,应负责恢复原状,如不能恢复,甲方有权扣除押金,押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赔偿。
    6、......

    Q2:办理房屋租赁合同要什么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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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人

    (1)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或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杜员房屋使用证;

    (2)个人居民身份证或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3)委托他人代管的房屋,可由代管人申请,代管人除提交上述证件外,还应提交房屋产权

    人委托其代管的委托证明;

    (4)共有房屋出租的、除提交(1)、(2)款规定的证件外,还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的证明。

    承租人

    (1)承租人为个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

    (2)承租人为境外人员的,提交公安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承租人为境外单位的,提交杭州

    市国家安全局批准的有关文件;

    (3)承租人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提交有关单位或组织的有效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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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3: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去哪里可以办

    地点:莘西南路158号 莘庄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对外接待时间:8:30—16:30 节假日8:30—11:30。

    联系电话:(021)34709928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登记备案):租赁当事人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提交材料齐全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应当予以受理。

    其中,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条件和标准的,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发放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以下简称登记备案证明);不符合规定条件和标准的,不予发放登记备案证明,并书面告知其相关理由。
    按照前款规定发放登记备案证明的,区(县)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地产登记册上予以记载。

    扩展资料: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受理条件相关规定:

    1.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书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2.共有的房屋,需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

    3.改变房屋用途,依法需经有关部门批准;

    4.房屋结构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牢固,具备上下水、供电和环境卫生等必要的生活条件,不属于危险房屋;

    5.房屋的出入口、通道等符合治安和消防管理的有关规定;

    6.向单位出租用作集体宿舍的,与非出租的房屋实行分门进出或者采取分隔措施;其中,承租的居住人数超过15人的,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管理人员;

    7.租赁居住房屋,承租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0平方米,或者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7平方米;其中,向单位出租用作集体宿舍的,承租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6平方米,或者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4平方米;

    8.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不得出租。

    政府公开:闵行区各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通讯录

    Q4:房屋租赁合同去什么地方做?

    办理房租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时,要提交下列材料:
    1、房地产权证或者其他权属证明;若向外来流动人员出租的,还应附公安部门发放的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
    2、出租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如果属共有房屋出租的,还应当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委托出租的,应提交委托合同;代理出租的,应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委托代理出租的证明;
    3、承租人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时应提交自己的个人身份证明或者企业、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无论是出租人还是承租人,在提交的个人身份证明中,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应当提交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香港、澳门的个人,应当提交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个人,应当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境外企业、其他组织,应当提交经公证或者认证的登记注册证明。
    房屋租赁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要求登记备案,另一方不予配合的,要求登记备案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持租赁合同及自己一方应当提交的材料办理登记备案,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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