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最新劳动合同法

生活 2019-02-10 07:02:24 1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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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Q1: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还适用于2018年吗?有那些不适用2018年劳动合同?
  • Q2:劳动合同法固定期内退出方受到什么惩罚
  • Q3:劳动合同法修正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 Q1: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还适用于2018年吗?有那些不适用2018年劳动合同?

    现在的《劳动合同法》仍然是2008年制订,2012年修改的
    只修改了原来《劳动合同法》57.63.66.92条,是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
    你网上查劳动合同法,只要后面有标注2012年修改并于2013年实施,就是现行《劳动合同法》

    Q2:劳动合同法固定期内退出方受到什么惩罚

    劳动合同法固定期内退出方受到什么惩罚?

    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劳动关系并不会受到任何的惩罚,是要根据退出的原因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者可以依法提出辞职。

    提出辞职的程序是: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辞职事项,如果用人单位同意,可以立即辞职;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自提出辞职之日起满三十天后,可以自行离职。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公司若辞退你的话,若单位属于以下情形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 月的平均工资。

    3、若单位不具有上述情形仍然辞退,则此时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不一定在固定期限内退出的就是职工本人,只不过这里的退出是分为职工主动退出和被迫退出而已,甚至是因为公司倒闭的原因必须要退出的,解除劳动合同是很正常的,不可能受到任何性质的惩罚。如果在合同期限内自己正常离职,公司就有进行变相的惩罚的话是违法的。

    延伸阅读:

    劳动合同范文书有哪些内容?

    2018年最新劳动合同范本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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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3:劳动合同法修正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修正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提高进入门槛,设定行政许可

    1.增加门槛。以前最少是50万,现在大家都感觉不成,就得把注册的门槛稍微抬高一些,就定个200万。200万其实也是形式意义大于实际意义。但是也显示出一个法律的引导,至少是一个姿态吧。

    2.劳务派遣公司要设许可。这个问题争论比较大。主管部门说,你得设许可,要不然谁搞劳务派遣都不知道。我们因为搞《行政许可法》的时候,总是想把许可项目市场尽量控制。现在修正案列举出来的那几个条件也就是设立公司一般的条件,经营资金,经营场所,场地等等,要规章制度等。我认为资格要少设,这也是搞《行政许可法》的基本思想。

    大家现在看我们的《行政许可法》中资格、资质的设立,谁能设立?只有法律行政法规能定。也就是说,只能由国家中央政府定,地方政府都不能定。现在我们的资格太多,当然我们的资格应当区分,有一些资格是属于入门的门槛。如律师的资格,会计师的资格,这个我们要从严把关。有一些职业技能,那个属于资格内部,那是放开的,这个一级、二级、三级我们不管。但是能不能有这个资格,这个要从严。很多部门,包括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报告,也提出来要设许可,对此多数人意见是没有意见的。现在好在有了《行政许可法》,设了许可以后,应当基本比较规范。第一、程序上《行政许可法》都做了规定,而且《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了在设置许可的条件,那就是在审批的条件上,下位法不得超越上位法,再增加新的条件。我们上位法,《劳动合同法》的修正案已经将这个许可的条件,企业设置许可的条件都说清楚了,下位法可以具体化,但是你不能再增设新的条件,你可以具体化。这样你可以严格规范、严格规制劳务派遣的事。

    (二)再次明确同工同酬

    同工同酬,是一个比较难处理的问题。什么叫“同工同酬”?根据原先的《劳动合同法》,同工同酬大体应当是干同样的活,收入应该是大体相同。当然,工作不同,工作时间不同也会有一些差异,但是不能差异太多。

    这个“酬”又包括什么?由于现在工资形式有很多,这些事很难说清楚。这个“酬”,在每一个企业里面也不一样。比如说,有一些福利待遇算不算进来?由于一些企业的福利待遇差别挺大,尤其是很多的外企差别很大。前一段,我跟一个英国的搞劳动法的专家一块儿聊天,他说他们现在也在搞工资的标准,他们起的名字也挺有意思,叫《wage法》。他也向欧盟提出一个要求,工资弄个标准,欧盟也在讨论,这个标准怎么弄,也在有争论。所以说同工同酬的这个事情,不只是我们国家是这样情况,别的国家也是这样。将来我们要研究怎样把它具体化一些,总之现在这个是一个代表宣誓性的,就是不能差太多。

    同工同酬是一个大的问题,大家都挺关注,但操作起来,我感觉会有一定的难度,但是要有自然公正的原则。英国人也是搞合同,讲劳动法。他说你们应当有一个基本的理念,那就是依托这个事,最后要考虑到它的结果,对劳动者是不是有益。要有一个基本的考虑,考虑这个出发点。这是我们《劳动法》,为什么要把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为基础。这也是我们此次《劳动合同法》修改中第三处比较大的修改。

    (三)关于“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

    “三性(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这次各方面比较关注。“三性”是学界归纳出来的,国外也是这样。在相关的会议中,我常说“三性”里面有很多东西没有说清楚。后来再归纳一下,我只是想说劳务派遣不是义务。在2008年以前,当时的劳动部曾搞过一个对“三性”的解释。当时部里面来了一个函,我们也对此进行了研究,把“三性”做上界定,当时部里也做了界定,基本同意。那个界定是怎么界定的?就现在这个法条,几乎一个字不差。

    根据上面的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劳动合同法修正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在发现劳务派遣出现很多问题之后,相关的上级干部积极的进行了意见和建议,在这样的额情况下进行了修正。这次的修正对很多的方面做出了规定,其中包括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问题。

    延伸阅读:

    2018年最新《劳动合同法》修订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四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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