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交通肇事罪进行认定

生活 2019-09-09 16:02:10 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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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Q1: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是怎样的
  • Q2:交通肇事自首认定,怎样构成交通肇事罪,哪些行
  • Q3:怎么对交通肇事罪认定
  • Q1: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是怎样的

    您好: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其关键要查清行为人是否有主观罪过,是否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与重大交通事故另否具有因果关系等。倘若没有违法行为或者虽有违法行为但没有因果关系,如事故发生纯属被害人不遵守交通规则,乱穿马路笔造成,或由自然因素,如山崩、地裂、风暴、洪水等造成,则就不应以本罪论处。当然,事故发生并不排除可能存在多种原因或有其他介入因素,这里就更应该认真分析原因及其介入行为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作用。只有查清确实与行为人的违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则才可能以本罪论处,否则,就不应以该罪治罪而追究刑事责任。例如,行为人高速超车后突然发现前方几十米处有人穿越马路,便打方向盘试图避开行人,但出于车速过快,致使车冲入人行道而将他人压成重伤。此时,行人穿越马路作为介入因素仅是发生本案的条件,肇事的真正原因则是违章超速行车,因此应当认定行为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从而可以构成本罪。
    (二)本罪与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的界限
    交通肇事罪与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在主观方面都出于过失;在客观方面,都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危害了公共安全。但它们是不同性质的犯罪,应严格划清它们之间的界限。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是:(1)前者的主体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虽然非交通运输人员也可构成该罪主体,但他们也必须是在操纵交通工具、交通设备,与交通运输人员不同的,仅是他们不具有交通运输人员身份;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2)前者发生在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严重后果是由于在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引起的;后者的发生与交通运输活动无关,严重后果是由于行为人在交通运输活动以外的日常生产、生活中马虎草率、粗枝大叶,不细心谨慎引起的。
    (三)本罪与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的界限
    两者都会出现致人重伤、死亡的危害后果,但交通肇事罪中行为人对于致人重伤、死亡的危害结果的发生,表现为过失的心理态度;而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则表现为故意的心理态度,这是区分两者的关键所在。
    (四)本罪与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两者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都可能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但两者存在明显区别:一是主观方面不同。交通肇事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以驾车撞人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二是客观方面的要求不同。交通肇事罪在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的违章行为必须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才构成为犯罪。
    (五)本罪与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界限
    交通肇事罪与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不之处在于,一是侵犯交通运输安全的侧重点不同。交通肇事罪侵犯的主要是公路、水上交通运输的安全,重大飞行事故侵犯的是航空交通运输的安全,铁路运营事故罪侵犯的是铁路交通运输全。二是在客观方面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内容略有不同。三是犯罪主体不同。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交通运输人员和非交通运输人员;重大飞行事故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航空人员,包括空勤人员与地面人员;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铁路职工。

    Q2:交通肇事自首认定,怎样构成交通肇事罪,哪些行

    您好:我国刑法第133条未明确规定交通肇事罪的具体定罪标准,仅笼统表述为:“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是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发布《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条对立案标准作出明确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该《解释》的制定是为了进一步明确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标准,但正是该《解释》造成目前司法机关在实践操作中产生困惑,主要在于完全将《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结论作为行为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是否合理。一、交通肇事罪刑事责任认定与交通事故认定的区别(一)交通肇事罪的行政犯分类按照实质违法性的不同,犯罪行为可分为行政犯及刑事犯。根据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是以违反交通管理法规为前提的,因而其理应属于行政犯的范畴。行政犯是指违反行政法规,严重危害正常的行政管理活动,其危害程度已超过行政法范畴,而必须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其基本特点是:违反作为前置条件的相关行政法,并且危害严重,超出了行政法的规制范围,危害行政管理活动因而具有较弱的反伦理性,后果是承担刑事责任,而不是仅承担行政责任。①我国没有独立的行政刑法,而是分散在刑法典与行政法律的刑事责任条款中,由广义的刑法来规定。即行政犯的法律条文形式有其特殊性,一是在刑法典中以刑法条文体现,二是在行政法中以严重行政违法行为需科处刑罚的特殊条款形式体现,这些条款被统称为行政刑法。行政刑法是我国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行政犯的认定、处罚应当适用刑法的基本原则。原因在于:其一,行政刑法应属于刑法的范畴,虽然行政犯来源于行政法的特殊条款规定,但不能仅因其来源的特殊性而否定行政刑法具有刑法性的这一本质。行政犯作为对国家具体法律秩序的违反,与刑事犯具有相同的本质,是应该被科以刑罚的行为,作为有关行政犯的法律体系的行政刑法是有关国家刑罚权的法规。其二,行政刑法与固有刑法的指导原理相同。由于固有刑法的诸原则大多在行政刑法中是妥当的,故行政刑法并非只是与固有刑法的形式相同,而是形成统一的刑法部门。②在案件诉讼程序上,行政犯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而不是行政诉讼程序;在主管机关上,行政犯的认定与处罚机关是人民法院,而不是行政机关。实质上,行政犯作为已超越行政法而需受刑法调整的行为,其必然要受到普通刑法基本指导原理的支配,并符合普通刑法的犯罪构成要件。交通秩序是由我国道路交通行政机关管理的一项行政事务,受国家行政法规的调整,对一般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由道路交通行政管理机关依照行政法规作出行政认定与处罚。而交通肇事罪则是行为人严重违反交通管理行政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行为,其行为、后果的严重程度需要受到刑事处罚的行政犯。根据上述分析,交通肇事罪刑事责任认定应符合刑法关于犯罪构成的规定。(二)《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解释》第2条规定,交通肇事罪构罪条件除了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后果外,还要区分行为人在事故中所承担的责任。只有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才构成犯罪。而如何区分交通事故中各方的责任,目前司法实践中完全依赖于公安机关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关于《交通事故认定书》在交通肇事案件中的地位及作用,理论界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认定,应将其归为书证,在开庭时宣读并质证;③第二种观点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应界定为鉴定结论而不是书证。④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观点都未能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本质特征予以准确认定,因而得出的结论并不正确。笔者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刑事证据,理由在于:首先,《交通事故认定书》不符合证据要求。其一,《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属于书证。书证作为证据的一种,首要条件是具有客观性,要求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人们的主观猜测。如《交通事故认定书》产生的基础--现场勘查笔录、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结论等都符合刑诉法的证据要求,可以作为证据采用。而《交通事故认定书》却并非随着案件发生而客观存在,是由公安人员在相关证据基础上运用法律条文对事实所作出的评价,以及对责任分配的主观判断结论,是一个适用法律的过程,不属于书证。其二,《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属于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鉴定人运用专业知识和专门技术,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从科学技术角度作出的分析判断意见,但不能作出法律上的判断。而《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然是公安机关对法律问题所作出的评价。鉴定结论应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交由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作出鉴定,鉴定人一般不主动行使。且当事人对技术鉴定结论不服,可向不同的鉴定机构申请重新鉴定。而《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承案件的同一公安机关依职权主动作出的,体现的是行政意志,并且一次认定即告终结,当事人无权申请重新认定。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具有鉴定结论的性质。其次,《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属于必然被司法机关采纳的材料。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于1992年12月1日发布的《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4条规定:“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由此可见,《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一种行政责任认定结论,不论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或者刑事诉讼中,都不是必然被司法机关采纳的材料,而必须经过审判机关审查才可能被刑事诉讼所采纳。再次,《交通事故认定书》系行政法律文书。《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行政案件中,审查案件事实、证据后,运用法律条文作出的对行为人在行政法上所负行政责任的判断,其性质、作用类似于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检察机关《起诉书》、法院《判决书》等,应属于行政案件处理程序中的行政法律文书。综上,《交通事故认定书》只能作为司法机关在审理交通肇事案件过程中的

    Q3:怎么对交通肇事罪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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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交通肇事而言,要是比较严重的话,则就会构成交通肇事罪,此时对行为人就不仅会追究交通行政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了,因为涉嫌构成犯罪,还会追究刑事责任。不过在此之前需要先对交通肇事罪进行认定。那究竟怎么对交通肇事罪认定呢?小编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怎么对交通肇事罪认定

    1、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在交通运输中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这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也是承担处罚的法律基础。

    2、必须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这是构成交通肇事。

    3、严重后果必须由违章行为引起,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虽然行为人有违章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而且在时间上存在先行后续关系,则不构成本罪。

    4、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从始发车站、码头、机场准备载人装货至终点车站、码头、机场旅客离去、货物卸完的整个交通运输活动过程。

    二、怎么认定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犯罪主体不能理解为仅指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驾车人员,而应理解为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输人员。交通运输人员具体地说,包括以下4种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

    1、交通运输工具的驾驶人员,如火车、汽车、电车司机等;

    2、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如扳道员、巡道员、道口看守员等;

    3、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指挥人员,如船长、机长、领航员、调度员等;

    4、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交通监理员、交通警察等。他们担负的职责同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一旦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都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如非司机违章开车,在交通运输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本罪的主体。

    那么就不能给行为人定此罪,既然都不能定罪了,当然也就不可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具体关于交通肇事罪的量刑处罚,最高的情况下可以对行为人处15年有期徒刑。要是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延伸阅读:

    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的法律规定

    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吗

    交通肇事罪处理程序是怎样的

    wWw.YijIT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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