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刑事案件包括哪些

生活 2019-10-16 03:55:10 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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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Q1:重大刑事案件有哪些内容。具体分类有哪些,包括哪些内容
  • Q2:八类重大刑事案件包括哪8项?
  • Q3:普通刑事案件和重大刑事案件有什么区别?
  • Q4:大同出了重大刑事案件是什么案?
  • Q5:四类重大刑事案件有那些
  • Q6:刑事案件包括哪些?与民事案件有什么区别?
  • Q1:重大刑事案件有哪些内容。具体分类有哪些,包括哪些内容

    1、重大刑事案件指犯罪情节严重的案件。如:

    杀人致死或重伤的;

    爆炸、放火、决水、投毒致人重伤、死亡或造成财产损失严重的;

    强奸妇女已遂或奸淫幼女的;

    故意伤害他人造成死亡的;

    残害妇女的;

    拐卖人口情节和后果严重的;

    制造贩卖毒品的;

    使华侨、港澳同胞、来华外国人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物损失较大的等。

    致死或死伤多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案件;

    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并造成恶劣影响的爆炸、放火、投毒及绑架等案件;

    同一地区连续发生的对群众安全感造成较大影响的系列案件, 聚众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重要警卫目标或打、砸、抢事件,发生聚众堵塞公共交通枢纽、交通干线、破坏公共交通秩序等。

    2、凡属重大刑事案件,均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调查研究和审查材料基础上,分别进行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予以追究和制裁。

    扩展资料:

    刑事案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区别:

    1、标的额的大小。涉及到的财物额是否重大。

    2 、影响力。影响力是否重大。

    3、双方人数多少。涉案人数是否众多来区分。

    Q2:八类重大刑事案件包括哪8项?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

    Q3:普通刑事案件和重大刑事案件有什么区别?

    刑事案件不分普通刑事案件和重大刑事案件。重大案件的界定是没有统一标准,都是相对而言的。
    在案件中,它们没有特定标准的。
    一般情况下按照:
    1、标的额的大小;
    2、影响力;
    3、双方人数多少;
    4、杀人案件。
    等等情况去做判断和依据。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本区域内社会影响较大;(二)受害人众多;(三)暴力型犯罪;(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这样会作为重大刑事案件来对待的。

    Q4:大同出了重大刑事案件是什么案?

    2018年12月28日晚22时许,大同市云冈区姜家湾街新开路发生一起重大刑事案件。经侦查,确认秦建国、张志慧两人有重大作案嫌疑。出逃时驾驶一辆灰色东风日产车,车牌号为晋BCL691。

    Q5:四类重大刑事案件有那些

    重大刑事案件是根据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安全的程度为主要判定标准的
    www.YijITao.co^m

    Q6:刑事案件包括哪些?与民事案件有什么区别?

    刑事案件包括哪些?与民事案件有什么区别?
    您好,
    被告人触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立案侦察、审判并给予刑事制裁的案件,就是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区别
    (一)关于调解:
    1、民事诉讼中:
    (1)调解是一项基本原则,在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只要案件性质适合调解,人民法院均可以进行调解;
    (2)对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必须首先进行调解。
    2、刑事诉讼中:
    (1)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可以进行调解;
    (2)对《刑事诉讼法》第170条前两项规定的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3)对公诉案件和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三项规定的自诉案件,不适用调解。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1、民事诉讼中: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如专利纠纷案件等。
    2、刑事诉讼中:
    (1)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2)可能判处、的普通刑事案件;
    (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三)地域管辖的确定原则
    1、民事诉讼中:
    (1)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例外规定;
    (2)民事诉讼中有大量的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
    2、刑事诉讼中:
    (1)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为辅;
    (2)最初受理地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法院审判为辅;
    (3)刑事诉讼中也有一些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
    (四)管辖权的转移
    1、民事诉讼中: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2、刑事诉讼中: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不能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五)审判组织的人数
    1、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的成员人数是三人以上的单数即可,没有更具体的人数要求。
    2、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的成员人数除了须是单数外,还要求:对于第一审案件,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由合议庭审判时应由三人组成,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由合议庭审判时应由三至七人组成;对于第二审案件,合议庭应由三至五人组成。
    (六)回避申请的决定权
    1、民事诉讼中:对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等非审判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2、刑事诉讼中:对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等非审判人员的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
    (七)公开审理的情形
    1、民事诉讼中:
    (1)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
    (2)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
    2、刑事诉讼中:
    (1)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以及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被告人的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
    (2)当事人提出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
    (3)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被告人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
    (八)申请恢复诉讼期间的时间
    1、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
    2、刑事诉讼中:当事人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5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前完成的诉讼活动。
    (九)近亲属的范围
    1、民事法律中: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刑事诉讼中: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3、行政诉讼中: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赡养关系的亲属。
    (十)立案以及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的期间
    1、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后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人。
    2、刑事诉讼中:
    (1)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被告人;
    (2)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但法律及有关文件没有规定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的时间。
    (十一)是否准许撤诉
    1、民事诉讼中:在宣判前,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也可以裁定不予准许;不准许原告撤诉的,可以在原告拒不到庭时作出缺席判决。
    2、刑事诉讼中:
    (1)公诉案件:在宣判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也可以裁定不予准许;
    (2)自诉案件:在宣判前,自诉人出于自愿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十二)撤诉或按撤诉处理后能否再次起诉
    1、民事诉讼中:
    (1)当事人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2、刑事诉讼中:
    (1)公诉案件: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公诉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十三)第一审程序的审理期限及批准延长
    1、民事诉讼中:
    (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2、刑事诉讼中:
    (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和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审理期限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有法定情形之一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
    (2)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审理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为20日。
    (十四)送达判决书的时间
    1、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10日内向当事人送达判决书。
    2、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5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十五)上诉的期限和对上诉的限制
    1、民事诉讼中:
    (1)对第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5日;
    (2)对第一审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0日;
    (3)法律规定当事人只能对“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三种特定的裁定提起上诉,对其他民事裁定不准上诉。
    2、刑事诉讼中:
    (1)对第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抗诉的期限为10日;
    (2)对第一审裁定不服提起上诉、抗诉的期限为5日;
    (3)法律没有限制可以提起上诉、抗诉的刑事裁定的种类。
    (十六)二审的审理范围
    1、民事诉讼中:
    (1)第二审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
    (2)第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第二审的审理范围可以不受上诉请求范围的限制。
    2、刑事诉讼中: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十七)二审的审理期限及批准延长
    1、民事诉讼中:
    (1)对判决上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2)对裁定上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没有可以延长的规定。
    2、刑事诉讼中:
    (1)审理对判决上诉、抗诉和对裁定上诉、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都应当在1个月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有法定情形之一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
    (2)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其延期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十八)二审维持原判的形式
    1、民事诉讼中;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用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2、刑事诉讼中: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用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决。
    (十九)申请再审的期限
    1、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2、刑事诉讼中:法律对申诉和提起再审没有期限的规定。
    (二十)决定再审的案件是否停止原裁判的执行
    1、民事诉讼中:
    (1)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2)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符合应当再审的情形的,应当在立案后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决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二十一)拘传的适用条件1、民事诉讼中:
    (1)拘传属于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2)适用对象:只能是必须到庭的被告人;或者是必须到庭的,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3)必须经过两次传票传唤而被传唤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才可以适用;
    (4)法律没有规定拘传可以持续的最长时间。
    2、刑事诉讼中;
    (1)拘传属于刑事强制措施;
    (2)公检法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在必要时决定适用拘传,不以经过传唤为条件;
    (3)拘传持续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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