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思想的积极消极影响

文化 2019-04-05 03:30:10 1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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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Q1:儒家思想对现代生活的消极影响
  • Q2: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制的消极影响
  • Q3:儒家思想有哪些积极与消极影响?
  • Q1:儒家思想对现代生活的消极影响

    一门学说虽有瑕疵,但也不能一概论之。先说优点
    1.儒家思想所倡导的道德规范意识有利于培养现代公民意识。
    2.大一统思想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定团结。
    3.以人为本的治国思想有利于今天的政治建设。
    4.“和为贵”思想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5.民本思想有利于“三农”问题的解决。
    6.“义利观”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
    消极影响
    儒家的中庸思想让我们保持善,而不像西方那样保持主动,所以我们很多时候场面会很被动,跟人交往也总是不够主动,机会也没有西式的那样多,特别是对学生来说,不够主动就不能表现自己,不能表现自己就不能获得太高的印象分,也不能够得到好的职位

    Q2: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制的消极影响

    (一)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历程。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运动由董仲舒等人发起,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一是两汉时期,这是儒家思想法律化的开始阶段。春秋决狱是儒家打破法律领域的法家统治的第一步,作为一种盛行于汉、波及魏晋南北朝的司法现象,它开启了中国法律以礼入律从而走向礼法合一的先河。所以,春秋决狱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开端。二是魏晋南北朝时期,这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深入阶段。这一时期,儒家思想开始渗透到立法领域,掀起了引经注律的高潮。“后人生意
    各为章句。叔孙宣、郭全卿、马融、郑玄诸儒章句十有余家,家数十万言。凡断罪所当用者,合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七百七十三万三千二百余言。”[24]规模之大,令人匪夷所思,诸儒引经注律的热情可见一斑。汉儒极力将儒家学说的精义贯注到法律的每一条,每一字上,力图改法家之律为儒家之律。这样的律文与原法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向纵深迈出了具有实质意义的一步。三是隋唐时期,这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最后完成阶段。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过程,如陈寅恪先生所说:“古代礼律关系密切,而司马氏以东汉末年之儒学大族创造晋室,统制中国,其所制定之刑律尤为儒家化。既为南朝历代所因袭,北魏改律复集之,辗转嬗蜕,经由齐、隋以至于唐,实为华夏刑统不祧之正宗。”[25]这一过程至隋唐已基本完成,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被全面地反映在一部作为中国古代法典的代表作——《唐律疏议》中,《唐律》使儒家思想和封建法律融为一体,从而也形成了儒法合流的法律体系。另外,从两汉至隋唐,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是逐步深入到最后完成的过程。
    (二)中国法律儒家化对中国法律的影响
    由上文可以看出,在中国法律儒家化从开端到发展再到完成的过程中,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也一步步深入,这种影响是全面的,主要表现为礼法合流、德礼并用、德主刑辅等法律思想的确定,儒家基本法律原则和具体法律观点的形成,以及儒家思想在法律儒家化过程中对司法实践领域的影响等等,不一而足。
    1、儒家法律指导思想的确立。孔子主张“为政以德”,礼刑并用的法律观,即“道之以致,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逆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助格。”强调德治。汉儒董仲舒根据孔子的“仁学”与“正名”思想,提出了“三纲五常”的封建伦理道德,把仁、义、礼、智、信作为处理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系的永恒不变的准则,将孔子“为政以德”的思想发展为“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经过汉武帝时期“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后,儒家学说被确立为官方的指导思想,礼法结合、德刑并用成为统治者制定法律的理论依据与主流法律思想。到唐朝,封建传治者总结了汉以来运用礼刑两手进行统治的经验,形成了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体系。在德主刑辅思想指导下,唐朝在立法上又形成了宽简、稳定、划一的原则,并且以纲常礼教为核心的伦理观念成为法律的灵魂,立法中以“德礼”为本。《唐律》还将“亏损名教,毁裂冠冕”等封建伦理道德奉为信条,贯彻于法律中。
    2、确立了法律的一些基本原则,中国法律儒家化过程中,一些儒家思想的精义注入法律中升华为封建法律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八议”制度、“官当”制度,准五服以制罪以及“重罪十条”等。
    (1)“八议”制度为《曹魏律》首创,是中国封建法律形成的维护皇亲国戚、达官显贵在诉讼中的法律特权的制度。所谓“八议”,即: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晋及南北朝各国修律,一直沿用魏之“八议”。北齐制律时,进一步完善“八议”的内容,规定凡犯有严重危实统治阶级利益的“重罪十条”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2)“八议”入律之后,西晋统治者又规定了“官当”制度。晋律规定免官可当三岁刑。南朝《陈律》正式将“官当”入律,并创立了区分公罪与私罪的官当制度,规定:“五岁、四岁刑,若有官,准当二年,余并居作;其三岁刑,若有官,准当二年,余一年赎。”但因“公坐、过、误,罚金。”[26]官当制度是“八议”制度的扩大与延伸,其目的在于维护不同等级的贵族官吏的法定特权。
    (3)“晋律”首开以服制论罪的先例,明确提出“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的法律原则。中国古代以丧服为标志,来规定亲属的范围、等级,亦即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的制度,称为“服制”。所谓“五服”就是将服制根据血缘关系的远近分为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五个度级。亲属相犯是以服制的轻重来确定罪与非罪,或刑罪的轻重。服制愈近:以尊犯卑。处置愈轻;以卑犯尊,
    处置愈重。服制愈远:以尊犯卑,相对加重;以卑犯尊,相对减轻。北齐修律时,吸收晋律的立法原则,单修《五服制》一卷,作为刑律的附则,《隋书•经籍志》将其列于刑法部分。“准五服以制罪”正是儒家纲常名教在刑法中的重要表现形式,反映了中国古代法律礼法合一的特点。法官判案,须先明服纪。从此,历代法律均以此作为定罪量刑的重要标准。
    (4)《北齐律》首创“重罪十条”。儒家宣扬的纲常伦理道德,核心是维护君权和父权,随后各朝封建法律都把损害君权和父权的犯罪行为列为主要打击对象。《北齐律》将严重危害封建政权和封建礼教的十种罪名列为“重罪十条”,置于律首,进一步集中了封建法律的打击目标。这十种罪名是:“一曰反逆(谋危社稷、企图推翻皇帝的统治),二曰大逆(指毁坏宗庙、山陵及宫阙),三曰叛(叛国投敌),四曰降(投降敌人),五曰恶逆(指殴打、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等谋害尊亲属的行为),六曰不道(指残忍酷毒,如杀非死罪家人、肢解人体等),七曰不敬(指对皇帝、家长的各种失礼行为),八曰不孝(指子女不善事父母的行为),九曰不义(指卑下侵犯非血缘尊长的行为),十曰内乱(指家族内的犯奸行为)犯此十种大罪者,不在八议、赎刑之列,通常是极刑处死。”“重罪十条”进一步把礼与法律结合起来,使法律成为推行礼治的工具。“重罪十条”是我国法律史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开皇律》在此基础上稍加损益,把其定为“十恶”大罪,并为以后历朝法律所因袭。
    除了上述基本原则之外,在法律儒家化的过程中,还创制了上请原则、恤刑原则、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等刑罚适用原则。
    3、在“引经决狱”、“引礼入律”的过程中,儒家基本政治法律思想融入法律之中,逐渐形成一系列符合儒家思想的具体法律观点。
    (1)“君亲无将,将而诛焉。”指臣对君、子对父不允许有犯上作乱思想,即使只有犯上作乱的思想而无行为,也是大逆不道的犯罪。汉代其成为决断触犯皇权及皇帝尊严与安
    全的犯罪的理论根据之一。这一法律观点由儒家尊尊亲亲原则而引伸出来。
    (2)罪止其身。指只应当惩罚犯罪者本人,不可惩罚因他人犯罪受牵连的无辜者。而汉武帝时期有族殊连坐,儒生桓宽提出反对意见。“《春秋》有云,子有罪,执其父;臣有罪,执其君。听失之大者也。闻恶恶及其人,未闻什伍之相坐。”这里根据《春秋》之义“恶恶及其身”而反对株连父子兄弟、亲戚邻里的法律观点。
    (3)“以功覆过”。此论点出自《春秋•僖公十七年》。汉代春秋决狱者常以此条经义为据,为有功于国者犯罪辩解,使他们免受法律追究。该观点使有功者享有司法特权,为以后的法定“议功”制度提供了理论依据。
    除上述具体法律观点外,在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过程中还形成了许多符合儒家思想的具体法律观点。如“亲亲得相首匿”、“原心定罪”、“恕及妇孺”等观点,前文已有涉及,在此不再赘述。这些在引经决狱,以经注律过程中形成的儒家法律观点,对历代封建立法、司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为封建法律的礼、法融合奠定了基础,充实了内容。
    4、中国法律的儒家化促进了司法队伍的儒家化。春秋决狱这一审判方法的推广,使得大批具有儒家经义素养的官吏越来越受到重视。例如,《汉书•隽不疑传记》记载:西汉昭帝始元五年,有一男子,自称卫太子。诏使公卿大臣们辨识,长安中吏民聚观者数万人。臣相御使中二千石等人都不改可否。京兆尹隽不疑后到,叱从吏收缚。有人说:“是非未可知,且安之。”不疑曰:“诸君何患于卫太子!昔蒯聩违命出逃,辄距而不纳,春秋是之。卫太子得于先帝,亡不即死,今来自诣,此罪人也。”遂送诏狱。天子与大将军霍光闻而嘉之曰:“公卿大臣当用经术,明于大谊。”大批儒家进入司法机关,并且,在司法队伍中,司法官也迫切需要学习儒家经义以提高儒家素养水平。因此,司法官的知识结构越来越儒家化,司法队伍也越来越儒家化,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实践产生了实际效果。

    Q3:儒家思想有哪些积极与消极影响?

    儒家思想有哪些积极与消极影响?
    问题的原由
    问题的出现,据说是由著名华人新加坡政府资政李光耀先生的一段话引起的。李先 生在一次国 际会议上,同美国的著名企业家戴尔电脑公司的创办人戴尔坐在一起。李先生称赞戴 尔年青有为,并谦虚地说自己老了,不适应新的信息科技时代了。他又说,儒家文化尊重老人,但是信息时代 需要年青人。老人虽有经验,却没有青年人的活力和创意,所以儒家文化的尊老观不适应现代社会了。这段文字可能并没有精确地反映李先生的原话,但是这是“儒家文化过时论”争论的起源。
    李先生的这段话之所以引起如此大的争论和反响是因为,在过去的几十年里,李先生一直是儒家文化(亚洲东方文化价值)的捍卫者。他并且为此还受到西方学派的猛烈攻击。他却没有屈服,而是在亚洲文化价值的基础上把新加坡建成了一个既有秩序,又有活力,既有市场经济,又有强有力政府的东方模范社会。成了传统儒家文化适应新时代社会的典范。但是,这一位始终信仰儒学传统的人,突然会宣称儒家思想过时。这种震动当然就会超过一般人对儒学的批判了。
    但是,由于大众传播业向来有三人成虎的弊端,李先生的原话和真实涵义难以确认。因此,也就不能匆忙地就下断定说,李先生认为儒家文化过时了。这很可能是媒体的误导,背离了李先生的愿意。
    从事件发生的背景看,李先生只是就年青人与老年人能力比较的角度发表的意见。他举出儒学中的老人观是用来说明在新时代,年青人比老年人更有能力办事情。而不是用年龄之比来否定儒学。这就是偏和全的问题。李先生可能是说,儒学中的尊敬老人,服从长辈这一概念,在新时代已经不完全适用。但这充其量只能说是儒家思想中的某个方面需要修改。否定局部不等于否定全部。所以,网络上所传的“儒家文化过时论”是误解误传了李先生的本意。笔者断定,李先生没有提出“儒家文化过时”这一观点,而只是认为儒家文化中的某些观点需要修正,以适应当代社会的特点。
    从这个角度上说,李先生没有错。儒家思想博大精深
    外界如果只是因为李光耀先生提出了儒家思想中的尊老观,就断定李先生认为“儒家思想过时了”,这是不适当的。犯了以偏概全的错误。儒家思想博大精深。尊老思想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不能因为某个局部出了问题,就否定全部的合理性,那就失之武断。什么是儒家思想呢?
    总的来说,儒家思想是一种人类社会道德伦理规范的学说。它的最基本的理论基础是“性善论”。正如笔者在《人性善恶论》中指出的,中国古代流行的教子歌《三字经》当中的第一句话就是“人之初,性本善。性相近,习相远。”也就是说,人的本性(天性)是向善的,是好的。而且,这种本性是相同相近的,带有普遍性的。只因为后天生活习惯和环境的变化,才造成了各种行为的差异,导致背离“善”的现象。这一点,儒家并没有错。人性中本来就有善的一面,而且是主流。
    在性善论的基础上,中国儒家文化治理国家的主要思路就是德育教育。这种思想认为,既然人的本性是好的,恶习只是后来感染的,所以治理社会就应该从道德教育入手,劝人们放弃恶习,回到先天性的“善”的境地,社会就会安宁了。中国古代强调“教化世人”,也就是教育和感化普通百姓。所以,儒家轻法制,重道德。儒家认为,如果以道德和礼制来教导百姓,将使得他们自爱自重,心悦诚服。
    儒家思想中的仁德学说非常重要。儒家不倚重武力,而强调仁义道德是争天下和管理天下的不二法门。在过去的几千年里,这一思想被无数次地证明其正确性。凡是能够遵循这一法则的,就可以成功。凡是违背这一法则的,必然失败。而且这一思想不光是可以用来治国,对任何层次的领导者都会有用。即使在现代社会也完全适用。将来也会适用。这是人类历史几千年经验智慧积累下来的一个结晶。儒家的仁德思想理论永远也不会过时。
    儒家的伦理思想的核心是一个“礼”字。既然人本性都是善的,执政者就应该让民众知道自制,回到那种彬彬有礼的社会状态中去。就是所谓的“克己复礼”。这个礼包括了礼节,礼数,礼貌,和规章制度。所以,儒家的思想要人懂得自制,克制欲望,遵守礼节,消除暴力,以达到一种平和的社会环境。正是儒家的这一“礼教”思想,使得中国成了举世公认的礼仪之邦。礼的思想并没有错。只是需要改变其中过于僵化的部份而已。
    儒家思想因此为社会制定了许多具体的礼节,具体表现为“三纲五常”。李先生讲的尊老观就包括在这纲常伦理中。三纲五常一直是反儒学的人批评的一个靶子。从现代社会的角度看,这些社会规范确实有很多不适应现代价值观的地方。但是,这些纲常只是儒家道德思想应用到社会规范中的一些表现形式而已。人们可以说,这些表现形式过于刻板,不够变通;或者说某些形式已经不符合现代社会的需要。这都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必须要注意形式和内容的区别。一种思想可以影响到许许多多的方面,也会有无数的表现形式。某个方面不适用,或某个形式不合理,并不代表这种思想在其他场合和其他形式都不适用都不合理。
    既然儒家思想有如此多的内容(本文列举尚不完全),人们就不能仅凭某个事件和某个方面妄下“儒家思想过时”的断语。儒学继承和创新
    儒家思想能够传承数千年而不衰,必然有其独到之处。儒家经典文献里的许多概念警句含有非常精辟的义理。过去的中国社会受益于儒学,今后的中国社会仍然会向这一宝库中去寻求智慧。
    人类的文化知识是一种传承积累的运动。过去的知识日积月累,形成了新知识发展的基础。古人告诉我们,要“通古知今”。这句话也可理解为,“通古才能知今”。要想理解今天发生的事情,就必须知道过去发生的事情。否认过去,也就等于否定了现在。不了解现在,也就不能够预测将来。
    像儒家思想这种中国几千年积累的思想宝库是永远不会过时的。不要说今天,以后一代代的学子都会继续到儒学宝库中去寻求知识和智慧。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今天是冷门,明天可能会变成大热门。这种可能性可以说是绝对会发生的。
    当然,儒家文化是古代的东西,与今天的社会确实会有不一致,不协调的地方。这是正常的,不可避免的。任何学说都有其产生的背景和条件。时代变了,观念变了,学问也需要调整。这就是继承和创新的辩证关系。文化要继承,但是,同时文化也需要创新。没有继承,就无法创新。没有创新,知识就不会发展,社会也不会进步。所以,说“儒家思想完全适用”现代社会是不对的,说“儒家思想过时了”也是不正确的。
    正确的态度,是避免使用“儒家学说过时了”这种过于夸张、否定一切的说法,而采用实事求是,就事论事的态度。当我们谈儒家文化有没有过时时,一定要精确地讨论到底谈的是儒家文化的哪个方面,这样才能够把事情谈得清楚。要不然肯定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为儒家辩护的人谈什么“学习的重要性”,“道德的重要性”等儒家的优点,而反对的人就用“三纲五常”这样过时的伦理规范来反驳。这两派谈的是不同的方面,所以根本就没有办法沟通。只会争论不休。但是,采用就事论事的方法,问题就解决了。
    就拿李先生提出的儒家的尊老观来说吧,他对戴尔的年青有为感到欣赏,并由此怀疑儒家的老人观是否适用。他并没有错,因为中国传统文化中确实有重老轻幼的特征。儒家的三纲五常中有儿子服从老子的要求。这是因为老人经验丰富,年轻人没有经验,所以应该由老人做主。婚姻大事,也由老人包办。中国成语中有“老马识途”一说。在社会生活中,也常见到老人骂儿子:“你个乳臭未干的小子,懂什么?我过的桥比你走的路还多。”
    老人与年青人相比,孰优孰劣,应该是见仁见智的,无法做一个定论。年青人确实有活力和创意。但是老人的社会阅历丰富也是不争的事实。应该是各有所长。因此,年青人无条件服从老年人的要求就显得过于僵化。
    但是,并不能据此就完全否定儒家的尊老观。儒家的尊老观也包含有尊敬老人,抚养老人的意思。这可是永远也不会过时。孔子说,“父母在,不远游”。这是告诉人们,子女对长辈有照顾的责任。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子女也可能因工作关系做不到,但是这份对老人的知恩图报的孝心还是应该有的。比如在美国,65岁以上的老人,在任何地方都会享有优惠和折扣。这不是同中国儒家的尊老思想相符合的吗?
    前两天,笔者的女儿从小学回来后说,她的美国同学在班级上讲,将来可能所有的人都需要要学中文,讲中文。我对她说,这是很可能的。随着中国加入WTO,中国经济同世界的接轨,中国的贸易在世界的份额也占的越来越大。中国的文化在全球也会有越来越大的影响。全世界的人也必然会更需要了解中国文化。所以,笔者相信,中国的儒学将会在21世纪有更辉煌的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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