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注销需要什么材料

推荐 综合 2020-06-21 00:58:23 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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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请问办理税务登记注销都需要什么材料啊,还交钱不
  • 税务注销需要什么材料
  • 办理税务注销登记需要哪些材料?
  • 成都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办理需要哪些材料?
  • 非独立核算分公司注销税务需要什么材料?
  • Q1:请问办理税务登记注销都需要什么材料啊,还交钱不

    找会计师事务所出年度的汇算报告,注销报告,带上公章,税务证正副本原件、营业执照到税局拿表格填,申请注销,税局会让你清缴以前的税款,有一些税局可能还要查账,具体根据各个税局的办事风格而定,如果没有,就可以顺利申请了,具体要填的表格税局那里都可以拿的,费用方面那两份报告需要钱,税局方面如果没用欠缴税款,税局方面申请不用费用

    Q2:税务注销需要什么材料

    企业: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应报送如下有关资料: (1)、书面申请; (2)、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及发票准购证;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表及资格证; (4)、注销登记的有关决议及复印件; (5)、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部门发放的吊销决定及复印件; (6)、当期(月)申报表资料及完税凭证;(结清税款、缴销发票的相关资料) (7)、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证件和资料。个体: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应报送如下有关资料: (1)、书面申请; (2)、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及发票准购证; (3)、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部门发放的吊销决定及复印件; (4)、当期(月)申报表资料及完税凭证;(结清税款、缴销发票的相关资料) (5)、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Q3:办理税务注销登记需要哪些材料?

    (一)注销登记的对象和时间 纳税人发生破产、解散、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注销税务登记书面申请报告;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应当自有权机关批准或者宣布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注销税务登记书面申请报告。 纳税人因变动经营地点、住所而涉及改变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工商登记前,或者在经营地点、住所变动之前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同时纳税人应当自迁达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者在迁达地成为纳税人之日起十五日内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其程序和手续比照开业登记办理。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注销税务登记书面申报报告。 (二)注销登记的要求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缴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未使用的发票、发票领购簿、发票专用章以及税收缴款书和国家税务机关核发的其他证件。 (三)注销登记的手续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应当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领取注销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并根据表内的内容逐项如实填写,加盖企业印章后,于领取注销税务登记表之日起十日内报送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核准后,报有权国家税务机关批准予以注销。

    Q4:成都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办理需要哪些材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2、《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3、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及复印件; 4、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收清结算报告》; 5、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及复印件(一份)。

    Q5:非独立核算分公司注销税务需要什么材料?

    非独立核算分公司注2113销税务需要提交的材料5261有:

    1、税务登记证4102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2、《发票领用簿》1653

    3、其他按规定应收缴的设备

    4、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发出的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决定复印件

    5、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书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6、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书复印件

    实行非独立核算的单位称为非独立核算单位,又称报账单位,它本身没有资本,其财产物资由上级单位拨付,也没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其一切收入均存入上级单位账户,一切支出也由上级单位审核支付。非独立核算单位通常不设置会计机构,仅配备会计人员进行原始凭证的填制、审核、整理和汇总,以及实物明细账的登记工作,不单独编制预算和计算盈亏。

    扩展资料

    依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情形及期限包括以下三种: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3.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注销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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