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企业是公司吗

推荐 财经 2019-09-11 02:45:50 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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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Q1:合伙企业与公司的区别
  • Q2:普通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属于公司性质吗
  • Q3:普通合伙企业与公司的区别
  • Q1:合伙企业与公司的区别

    公司与合伙企业的区别

    (1)成立基础不同。公司成立的基础是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不仅对内具有拘束力,而且对外也有法律效力,有公示作用和依据作用;合伙企业成立的基础是合伙人之间签订的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之间的合意,法律对此的干预较少。

    (2)法律地位不同。公司是法人企业,具有法人资格;合伙企业是自然人企业,没有法人资格,这是二者的主要区别。

    (3)法律性质不同。公司是资本的联合,各股东的平等是在股份基础上的平等,股东依其持股数分享权利;合伙企业强调人的联合,合伙人之间是平等的,一般都可以代表企业对外发生业务关系,而且在合伙协议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合伙人对企业的管理和利润的分配有着平等的分享权。

    (4)出资人承担的风险不同。公司股东仅以其出资财产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企业债务时,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当用自己的个人财产去清偿债务,即合伙人负无限连带责任。

    优缺点

    公司制企业的优点

    无限存续
    一个公司在最初的所有者和经营者退出后仍然可以继续存在。

    2.有限债务责任
    公司债务是法人的债务,不是所有者的债务。所有者的债务责任以其出资额为限。

    3.所有权的流动性强

    4.资本市场的优越地位

    公司制企业的缺点

    双重课税
    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其利润需交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利润分配给股东后,股东还需交纳个人所得税。

    2.组建公司的成本高
    公司法对于建立公司的要求比建立独资或合伙企业高,并且需要提交各种报告。

    3.存在代理问题
    经营者和所有者分开以后,经营者称为代理人,所有者称为委托人,代理人可能为了自身利益而伤害委托人利益。

    扩展资料:
    三者区别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的区别

    个人独资企业

    是指依照《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合伙企业

    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制企业

    是指一般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或某些目的而成立的组织。根据现行中国公司法(2005),其主要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两类公司均为法人(民法通则36条),投资者可受到有限责任保护。

    公司一般指的是登记于法定登记机关的一类营利性法人团体。

    Q2:普通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属于公司性质吗

    普通合伙企业不是公司。
    合伙企业不具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Q3:普通合伙企业与公司的区别

    我想你的准确表达应该是: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无论是普通合伙是有限合伙,德国法对合伙协议中的强制条款和选择条款都作了区分。在两种合伙形式中,只有很少一些条款是合伙协议中必不可少的,所有其它都已有法律规定,因此不必在合伙协议中再做出规定。德国立法中特别对两种合伙形式的本质特征做了规定。正因为此,仅在合伙人想修改通常适用的法律制度或修正法律条款时,才有在合伙协议中订立特别条款的必要。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的合伙协议都必须具备以下条款:企业名称:企业名称中必须注明其是普通合伙还是有限合伙。合伙企业的住所:两种合伙形式在住所方面的规定并无差别。合伙目的:两种合伙形式在经营目的上并无差别。合伙人:与普通合伙的合伙协议不同,有限合伙的合伙协议必须规定合伙 人是否承担个人责任,例如是以普通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的身份加入合伙。与此相反,在普通合伙协议中,上述条款不是必备的,因为所有合伙人都必须承担个人责任。出资:两种合伙形式关于出资没有什么差别。根据德国法,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和有限合伙的合伙人都可以自由决定他们要以现金还是其它方式出资。在这两种合伙形式的合伙协议中,合伙人都必须就出资形式达成一致。资本份额:与普通合伙不同,有限合伙要求在合伙协议中明确单个合伙人的资本份额,因为合伙人的资本份额(由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股本帐户来表示)决定了利润的分配。合理分配资本份额,能保证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普通合伙人比有限合伙人获取更多利润,这也是其经营企业的报酬以及对其承担的无限的个人责任的补偿。普通合伙并不需要这些区别,因为所有的合伙人都有管理权、代表合伙企业并以个人资产承担个人责任。责任数额:普通合伙的所有合伙人都负有全部的个人责任,而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仅承担有限的责任。但合伙协议中必须约定其责任的最大限额。与此相反,普通合伙中不必对此作出规定,因为所有合伙人都负有全部的个人责任。合伙帐目:与普通合伙不同,在有限合伙协议中规定建立一个合伙帐目是明智的。帐目中可列出出资情况、利益和亏损的分担、资金抽取、工资及利息。根据德国法,有限合伙做此规定是必要的,因为法规对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从股本帐户中抽取利润有不同规定。与此相反,普通合伙则不必作此规定,因为有关抽取利润的条款适用于所有的合伙人。其它的有关合伙的规定都是任意性的。特别是对登记的义务、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不同的权利和义务在德国法中都有充分的规定。补充条款或选择性条款在合伙协议中是否有用或是否适当,完全取决于有限合伙的形式以及有限合伙企业的个别要求。需要补充的另一有用的信息是,在德国普通与有限合伙法中,两种合伙的合伙协议都不需要用书面形式。基于文件使用和信息披露方面的考虑,强烈建议合伙协议采取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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